2021年第18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通过、三星高额遗产税、公序良俗与遗嘱效力认定、股权激励、慈善基金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1.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
2021年5月5日,《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香港特区立法会获得通过,包括:在香港承认和强制执行内地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承认内地离婚证等。
2.三星继承人将缴12万亿韩元遗产税,创全球最高税额纪录
韩国已故前三星电子会长李健熙的遗属公开遗产回报社会计划,宣布将李健熙的6成遗产捐给社会。其继承人需缴纳的遗产税超过12万亿韩元(约合699亿元人民币),创下全世界最高的遗产继承税额纪录。
3.千万房产遗赠同居17年的保姆案二审改判,认定遗嘱无效
刘某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便立有遗嘱将其名下近千万的房产遗赠给与其同居17年的保姆。近日,深圳中院二审判决,因刘某与保姆同居违反了法律及公序良俗,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刘某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1.家族企业的股权激励
家族企业在发展壮大中普遍存在的最大痛点浮出水面——家族企业治理难题,笔者从两条股权激励的主线抛砖引玉,给出股权激励解决家族企业治理难题的抓手。
(1)职业经理人的股权激励
对企业需求和职业经理人发展高度统一时,作为长期激励方式,股权激励能有效兼而统之。股票期权、业绩股票、干股分红、限制股票,都是很好的选择。在实操中,企业需做到“广而告之”,掀起涟漪。需要注意的是,切忌“小气”,不要认为“义合”就可以“少利”。
(2)核心技术与业务人员的股权激励
企业需求和个人能力完美匹配。可以选择业绩股票和限制性股票进行激励与人才“绑定”。同时,需要格外注意对核心人才的“保护”,失去核心人员的连带损失巨大。
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同,不应当机械的将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间赠与合同相等同。原因在于:
1、公证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而选择,当然,这种选择并非单纯的法律选择,还包括成本选择、法律效果选择等多重因素,但无论选择初衷如何,其公证事项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客观反映,因此,公证实践中,不会发生当事人申请A公证而公证处进行B公证的情况,这就类似于法院不会因当事人以A案由提起诉讼而以B案由判决一样。
2、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间赠与合同二者适用法条不同,前者适用《民法典》第1065条,后者适用《民法典》第658条、第660条。
3、在未进行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如一味将夫妻财产约定等同于赠与合同,结果会发生在公证后,无形中通过“张冠李戴”的方式剥夺了赠与人的法定权利,增加了其本不该有的法定义务。
3.盖茨基金慈善信托为我国慈善信托带来的思考
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晚且慢,但与设立基金会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相对简便,门槛低、设立形式更灵活、管理成本低、财产所具备的独立性更加明显。与向基金会捐款相比,信托委托人的慈善意志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与体现。此外,慈善信托具有财产隔离功能,可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存续以及慈善目的的最终实现。
目前我国慈善信托的不足也不少,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邓国胜刊文表示掣肘我国慈善信托发展因素主要还是我国有关慈善信托的优惠政策少,激励不足,特别是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未得到落实。目前缺少制度如下: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缺失、对受托人的税收优惠缺失、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缺失及对慈善信托项目本身税收优惠缺失。
4.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另一方可否要求返还
婚外同居行为与赠与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婚外同居违反婚姻法禁止性规定,当属无效,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基于婚外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给付,并非无一例外地均违反善良风俗,不宜一概认定无效。在处理赠与纠纷时,适用“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民法理论处理。即以赠与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损害赠与人配偶利益为标准,进行区分处理:如果赠与人与第三者构成恶意串通,损害赠与人配偶之利益,则第三者有返还义务;如果赠与人与第三者不构成恶意串通,损害赠与人配偶之利益,则第三者没有返还义务。理由如下:
1.依照“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民法理论,夫妻一方赠与财产给第三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财产给付,原则上不予返还。
2.第三者作为受赠方不构成对给付方及其配偶的侵权。
3.赠与人与第三者构成恶意串通,损害赠与人配偶之利益的,第三者有返还义务。
观点1:基于家族特殊资产、家族涉入、利他主义及特殊代理的家族企业基本特征,以及家族成员在家族及家族企业内部不同的角色定位的必然差异,决定了家族企业中家族治理与企业治理平行治理的必要性。
观点2:在实践中逐步发现,家族成员作为一个独立主体进行必要的系统规划也是非常关键的,进而在实践中应当奉行的是三层规划、双重治理的基础逻辑。
观点3:家业与企业是存在极大区别的,除了经营性资产外,家族还拥有独立于家族经营性资产外的大量金融性资产、不动产等其他类型的家族资产需要管理,同时也存在大量的家族事务需要管理,由此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中通常应当对家族委员会与家族办公室、家族委员会与家族董事会两个轴进行同步筹划。
观点4:家族企业的长寿基因之一就是合理且有效的所有权结构,家族(企业)所有权结构可以理解为家族(企业)治理的另一个维度。
观点5:家族信托、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等法律结构是家族(企业)治理或所有权结构的重要工具。
观点6:应当特别关注信托治理的家族治理价值。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 End -
| 往期精彩回顾 |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欢迎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及高净值客户与薛京律师进行专业交流
点击“在看”精彩再看